“2018年7月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》,就社保征收問題做出了明確指示,自2019年1月1日起,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。”
我們用一張表來看下調整前后對比:
一句話:
社保變嚴格了,必須按照實際的繳納了!
怎么說呢,就是以前有很多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、不全額上社保、虛假申報工資,新規出臺后,這些行為或都將被終結!
因為此時的社保變成了稅的一種,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變成了逃稅行為,嚴重的將構成逃稅罪……
這樣一來,企業用工成本瞬間增大,成堆問題撲面而來:
1、公司薪資結構如何調整才會更有利?
2、社保基數要如何調整?
3、長期按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企業、 拒交社保費的企業,是否需要補繳未足額繳納的部分?
……
企業用工政策也在發生重大變化,這樣的背景下,企業用工社保、個稅、成本、組織變革該怎么辦呢?